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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投资[2004]435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近阶段我省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批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本站   2004-10-29 16:05:36   来源:惠安计划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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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近阶段
我省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办理投资
项目核准或审批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04]435号


各市、县(区)计委(计划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我委正在按照国家精神抓紧制定核准、备案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在配套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为早日按《决定》要求全面推进工作,按照承前启后、尽快过渡、提高效率、做好服务的原则,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现将近阶段涉及我省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审批事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报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立即开展清理分类工作,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办理。
(一)凡是按《目录》规定不需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请尽快联系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企业工商登记的同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
(二)凡是按《旧录》规定需由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投资项目(由中央管理企业控股)由企业直接向国家核准机关申请核准并附上我委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我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核准机关,并由项目申报单位按国家核准机关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材料。
(三)凡是按《目录》规定需由地方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按审批方式办理。
二、对按《目录》规定需由地方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核准机关提交由国家或省认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在本 通知发出前已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项目的属性提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文件:
l、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项目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应由核准机关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五)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5、是否符合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6、是否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7、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9、是否影响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 0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评估时间),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六)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七)除按《目录》规定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按《目录》规定应由地方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在省、市、县(区)核准权限尚未明确之前,暂按现行的审批权限划分由相应的核准机关核准。
(八)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三、按照《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事业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管理仍按省政府闽政[2O03]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审批的项目,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办法正式颁发后,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其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事项。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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