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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委发[2003]5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党组),县委和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现将《惠安县检查工作报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03年4月9日
惠安县检查报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确保我县重点企业和服务性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点企业、服务性行业(以有关部门年初核定为准)是: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星级规模以上的酒店;员工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县重点建设项目;县级工业园区。同时具备以上数项条件的企业,只列前一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到重点企业、服务性行业进行检查,应实行登记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检查。
第四条 办理检查报批手续时,应提供检查的文件依据、具体检查的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内容。
第五条 检查单位上报检查报批材料,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县效能领导小组审批。到受检单位检查时,应事先出具检查报批手续,再开展工作。
第六条 检查单位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突击检查,以及其他必须检查而来不及办理报批手续的,可先用电话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实施检查时,要主动向受检单位说明情况,再开展工作。
第七条 国家安全部门执行公务,办理刑事案件和消防、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不必办理检查报批手续。
第八条 重点企业、服务性行业对未经批准的检查,有权予以拒绝。如检查单位强行检查,受检单位可以向县效能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7392506),县效能办公室要立即处置。
第九条 检查单位按照市以上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对重点企业、服务性行业进行检查或者办理县以上领导或上级部门批转的交办件时,应事先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到县效能办公登记备案。受检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制度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县效能办公室报告,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效能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3年4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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