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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本站   2004-10-3 0:28:45   来源:惠安计划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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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委综[2001]26号)

 

一、我县的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属本县企业资质准予承建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均应优先照顾本县企业入围参加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在立项、用地、审批、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各乡镇在开发建设中免于招投标的工程应优先由乡镇建筑施工企业承建。

二、鼓励企业多创优质工程,对创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企业,以县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并奖励1万元。对在县境内创县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在参与我县工程招投标时予以加分,并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奖优罚劣暂行规定》(惠政办[2000]12号)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出资、投股或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的,可根据出资额(不包括债权债务转移部分)多少,给予“农转非”指标奖励。具体标准为出资额在10-20万元的,可办理1个“农转非”;20-40万元的,可办理2个“农转非”;40万元以上每增25万元,可增加1个“农转非”名额。农转非对象为出资者本人和直系亲属。

四、鼓励挂靠外地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建筑队伍返回我县各建筑工程公司,凡为本县公司连续三年每年实际完成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者,在城区有住房的,其子女可进城入户,且优先安排在县城中小学就学。

五、鼓励科技人员引进先进技术,领办各类建筑企业,承包、租赁或购买集体或乡镇建筑企业。在领办、承包、租赁期间,可按泉州市人事局《转发〈关于人事工作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人综[1999]22号)规定执行。

六、凡到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县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户粮迁移、工资调整、职称评审、养老保险、退休等手续。对在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可按县职改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力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惠职改[1998]47号)规定执行。

七、凡企业引进或聘用县境以外高、中级职称专业急需技术人才,可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惠安县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惠委[1998]7号)执行。原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承认并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确认或聘任;原工资待遇就高不就低;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转学优先安排县城相应级别的学校就近入学。

八、县金融部门应对那些具备实力、信誉较好的建筑企业给予低息贷款,并按照“债随物走”的原则,重新办理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积极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服务。

九、被改制企业的银行贷款,经银行核查同意可按原贷款规模、期限给予办理过户手续,原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

十、银行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规模用于建筑企业,并适当增加信贷投入,支持投资者购买改制企业和改制后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投入的生产性项目,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广电、通信建设基金和土地权属测绘费;减半征收电力增容费和供水管网改造费。对企业在改制期间两年内搞技改、基建的项目,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十二、对一些甲方未及时付款的工程应分期按实际计征税收;对改制企业出现房产交易行为应缴的契税按国企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建筑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改制企业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广告、诉讼、登记等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0%收费。办理公证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一律收取工本费100元。改制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改制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每次收费100元。改制企业有关人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资料,一律免收一切费用。

十四、企业产权转移后,若使用原企业水、电、邮政、电信、广电等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并免缴过户费。破产、关闭、被兼并企业在破产、关闭、被兼并期间,免交社会保障费的滞纳金和水电费滞纳金。企业宣告破产后,有关部门要继续保证破产企业水、电正常供应和市内电话畅通。

十五、改制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每户收取工本费10元;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每户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办理土地权属初始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5%征收,土地使用证按每证10元收取工本费,其它费用属县级部分一律减半征收。

十六、改制企业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的,属县城规划区内的项目,199041以前立项,可不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项目,199611日前立项的,可不提交上述两证;未办理计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可按项目审批权限由计划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补办资料。房产初始登记费按0.01/m2计算,上限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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