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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委[1999]11号)
一、发展旅游重点产业是县委、县府的既定决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重点产业的领导,将旅游发展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采取相应的、强有力的措施,把我省确定的旅游发展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要把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县级经济发展计划,并视项目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安排拨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方面要对旅游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增加对旅游企业的贷款。
三、从今年开始到整个“十五”期间,县财政要按年度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县级重点旅游景点、文物古迹及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旅游项目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贴息等,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县级旅游发展基金。
除政府投入外,要调动全社会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起以市场及政策为导向,以引进国外资金和国内集资为主,财政支持为辅的资金投入机制。
四、对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五年(含建设期)。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的生产性企业还可享受省、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要重视旅游总体规划的编制,切实维护其权威性。凡具有开发前景的旅游景区,而目前尚未能开发的区域,应以规划手段,正式确定为旅游资源保护区,并明确界定四至范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和不利于保护旅游资源的项目进入该区域,切实防止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被占用或开采破坏;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景点,要抓紧确定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违章建筑;在现有旅游景点修缮和增建新的建筑物时,要严格按程序报旅游等部门联合审批,接受技术指导和监督,防止短期开发行为和破坏性建设。要依法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旅游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景区的“三废”污染,严禁破坏林木泉石的行为。县、乡两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区域规划时,要把旅游规划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中旅游区划、功能的变动调整,应征求同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县交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旅游总体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把有关景区景点的出入干道列入交通工程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
七、充分发挥我县的侨、港、台优势,鼓励具备条件的风景区和旅游企业到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招商引资,参与我县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其他相关旅游业务的经营。尤其要抓住机遇,利用我县邻近台湾和两岸“三通”的有利因素,争取建设对台旅游专线,共同繁荣两岸旅游事业。
八、对我县经评估论证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上予以倾斜。凡需报上级审批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应做好对口部门的申报工作。有关旅游设施项目的审批权限属于我县范围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简审批。对已经批准,但长期搁置未投入建设的旅游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进行清理和调整,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
九、要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每年6月份为我县旅游业宣传月,采用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方式有计划地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设立旅游专门节目,并举办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全县旅游业的宣传。
十、为有效地保护景区资源和促进景点开发,参照外县市管理旅游业的有效做法,应该征收旅游资源保护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县旅游、物价等部门共同商定,报经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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