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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

作者:本站   2004-10-3 0:27:52   来源:惠安计划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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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综[2000]106号)

                                                                                 

一、重点企业的条件:重点企业必须做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讲信用,有较好的社会形象;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主导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推行或正在推行ISO9000ISO14000系列标准;企业有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骨干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产值超亿元的综合性公司、集团;

(二)企业规模(产值、税收、创汇)居我县同行业前三名;

(三)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全市同行业前列或全县同行业前三名;

(四)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主导产品获省名牌的企业。

二、重点项目的条件:

(一)泉州市、惠安县“九五”、 “十五”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基建、技改投资3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前期工作成熟。

三、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管理。按照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条件,由县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科技局、外经局、统计局、工商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综合评选提出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省、市级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协助兑现优惠政策。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业绩和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实行县领导挂钩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接待日制度,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五、政府机关各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全方位优质服务,对投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政策咨询、改制重组等,兑现公开承诺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职能部门限期予以办理与答复。

六、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确需对重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的要经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不轻易进行抽检抽查,确需稽查的要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一般不组织对企业的参观、检查、评比活动,确实需要的应报挂钩领导批准。

七、重点企业引进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县鼓励人才引进的规定,对其本人及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不受城市人口指标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住房、户口、就学等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同等待遇。

八、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被兼并的价位以评估值为主,其净资产的评估值可给予20-30%的优惠。对购买方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可分三年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其亏损挂帐数可视同优势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3-5年。

九、重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重点企业进行扩大规模、技术创新的可根据技改规模及预计效益由财政专项经费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十一、重点企业经评定确认为属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5]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重点企业创省或全国名牌的产品,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重点企业,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重点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三、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在资金、结算、结售汇、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十四、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金额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把信贷结构调整同培育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十五、对重点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办理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办理再贴现。

十六、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十七、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到期时,经贷款银行审查,确属企业正常周转需要一时难以按期归还的可以予以延期。

十八、对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和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指标以及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

十九、鼓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优先吸引境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向重点项目投资,对外商向重点项目投资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在审批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报批,赋予项目优惠政策。

二十、对具备重点企业条件的,支持其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重点企业,金融部门优先提供外贸出口所需的资金,及时、优先争取给予出口退税指标、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商标使用权。对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主要经贸人员申请办理多次出境往返手续,公安、外事等部门审批时给予优先办理。

二十一、建立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技改、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等。

二十二、重点企业需补办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权属合法,缴清土地款,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权属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予以登记发证,按省物委、财政厅规定收取登记发证费。土地需作价入股的,按宗地评估费收取标准的30%收取。土地评估费收取总额不超过1万元。地籍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

二十三、重点企业需补办房产产权证的,只要不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权属清楚,没有产权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可补办产权证。房产评估费包括在资产评估费中,房产交易及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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