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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促进科技进步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本站   2004-10-3 0:26:27   来源:惠安计划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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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综[200393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县”发展战略,加快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密切结合,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推进作用,增强科技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支柱产业形成的引导作用,提高科技工作的显示度。按照惠安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技术创新工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专利申请等方面的科技企业。根据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科技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定本若干规定。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面的扶持措施

1、被确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

2、被确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

3、列入国家“973、“863计划、重点火炬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的给予配套3-5万元。

二、技术创新工程方面的扶持措施

1、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基地的给予配套5万元。

2、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给予配套3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给予配套2万元。

3、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给予配套3万元,列入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给予配套2万元。

4、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给予配套3万元。

5、被确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

6、建立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给予配套2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方面的扶持措施

1、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给予配套3万元。

2、引进、转化、实施国家级科技成果项目的给予配套3-5万元。

3、引进、转化、实施省级科技成果项目的给予配套2-3万元。

四、建立研究开发技术依托方面的扶持措施

1、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给予配套5万元。

2、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给予配套3万元。

3、承包正规研究所、实验室或者委托有关高校(研究所)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给予资助2万元。

4、建立企业内设研究所并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投入专项研究开发经费的企业给予资助1万元。

五、制造业信息化示范方面的扶持措施

1、能够较好地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充分发挥企业管理体系各方面的信息资源,组织实施适合本行业情况的ERP项目,取得较好成效并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给予资助2万元。

2、较好地应用CADCAMCAECIMSPDM等信息技术对产品设计、生产、管理和销售全过程进行处理,从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有代表性的企业,给予资助1万元。

六、专利申请方面的扶持措施

1、获得国外(境外)专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助5000元。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资助4000元、3000元、2000元。

惠安县促进科技进步扶持资金每年额度为50万元,由县级财政负责,实行滚动使用。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让等。

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证书或相关材料,经县科技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纳入科技经费管理。

本规定从200311日起实施。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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