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政综[2002]11号)
一、旧城改建免交被拆除房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限减半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费。
二、免收自来水增容费、电力贴费。减半收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房产交易鉴证手续费,按有关规定下限标准减半收取。
四、减半收取消防配套费(基金),减半收取施工噪音排污费。
五、减半收取广电、电信用户的迁移费(只收工料费)。
六、减半收取房地产管理费、绿化押金、房产评估费按优惠价商定收取。
七、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征地管理费按闽价[2001]房字277号规定减半收取。
八、除上述项目外,其他各种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减半收取。
九、公安部门对购买旧城改建区内的住房每套用户可免费给予办理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城区居民户口手续。对购买一间营业店面或专业市场一个标准摊位的给予免费办理二人城区居民户口手续。
十、进入旧城改建专业市场经营者,三年免交个体工商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生管理费。二年免交卫生管理费、治安管理费。同时,照顾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县城区域内学校就读。
十一、旧城改建拆迁旧建筑物补偿款的计税办法,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