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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发展计划局行政许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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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 2004-10-3 0:15:05
来源:惠安计划局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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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发展计划局在办公场所通过公示栏的形式,将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发展计划局将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人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应当坚持依法、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发展计划局应当组织本机关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负责行政许可公示公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接受上级机关对本局的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纠正不当行政许可公示开行为。 第六条发展计划局履行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规定公示。 第七条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有效规章的名称; (三)符合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示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受理、审查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发展计划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发展计划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发生其他影响行政许可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内容公示的,发展计划局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示,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中,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内容以外的其他材料,或擅自删减公示要求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环节;不得超公示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的,发展计划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局对本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十二条发展计划局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督查检查的情况记录,由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整理并归入档案,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公众查阅。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资料信息,除前款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即时公布、分类定期集中公布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惠安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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