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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发展计划局行政许可文书和专用章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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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 2004-10-3 0:12:56
来源: 惠安计划局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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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加强文书和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文书,是指发展计划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作的,供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使用的制式或者非制式文书。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是指发展计划局制作的,依法专门用于在相关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上加盖的印章。 第三条行政许可文书包括以下种类: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三)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四)行政许可听证(陈述、申辩)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六)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七)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送达回证; (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制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专用章适用于以下文书: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三)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四)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五)其他需要加盖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文书除外。) 第五条专用章的式样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展计划局负责本机关专用章的刻制、使用与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仿冒、伪造和使用专用章。 第六条指定一名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保管、使用专用章。 第七条专用章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妥善保管、使用专用章。专用章的使用人员离开该工作岗位的,应做好专用章的移交和登记手续。违反本规定使用专用章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条专用章因单位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专用章送交印章制发机构封存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惠安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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