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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送达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理、送达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惠安县发展计划局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设在办公室。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许可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可以以有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发展计划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发展计划局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发展计划局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出具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期限和权限等内容。委托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代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
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受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构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可将该行为记入其信誉不良档案。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由许可受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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