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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特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下面介绍两类信息的公开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以上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自行获取,网站地址为:www.huiandpb.gov.cn。
2、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和政务公开栏内查阅。
3、可以通过通报、简报、报纸等媒体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以通过本局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书面申请受理机构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其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82181
传真号码:0595-87391177
电子邮箱:huiandrb@163.com
通信地址:惠安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
邮政编码:362100
咨询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 14∶30~17∶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表格的获取
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可以在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
2、可以到本机关申领。
《申请表》复制有效。
(三)申请的提出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 通过书面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通过信函、电报、传真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机关当面提出口头申请,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5. 以下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请在提出申请前对照: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2)项、(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4)项、(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四)申请的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该信息。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形式
根据《条例》,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但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请参见附页流程图。
(六)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但是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间接提供。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如需收取相关费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并在费用收取后提供所需形式。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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